关于加强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的通告 第2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关于推进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1〕28号)工作要求,切实维护 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入院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为医患双方营造良好诊疗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现就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安全 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 、医疗机构是履行救死扶伤责任、防范处置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 手段扰乱医院的正常诊疗秩序,不得威胁、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医务人员人格尊严,不得损坏医院财产。构成违法犯罪的, 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 、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患者及陪同就医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机构安全秩序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
三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需要在医院主要入口或者重点区域入口进行安全检查,严防携带禁止、限制类物品进入医 院,进入医疗机构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接受人工检查,人工 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四 、医疗机构开展安检工作,应当兼顾患者就医体验,为急危重症患者设置安全检查绿色通道,以安全、合法、便民为导向,不影响 正常医疗秩序。
五 、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疗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入;对强行进入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 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 、医疗机构安全检查时发现携带禁止类物品的,应当先行控制现场,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限制类物品的,应当告知其寄 存;对拒绝寄存强行进入医疗机构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发现扬言实施暴力、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缠闹、醉酒吸毒、有肇事肇祸风险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疗机构要 及时提醒医务人员,并应安排安保人员陪诊,必要时报告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八 、发现可能引发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医疗机构应报公安机关备案,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开展预 防处置,对当事人进行法治宣教,警示行为后果。
九 、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医院治安秩序工作,加强二级以上医院警务室建设,科学派驻警力,指导医院加强巡逻防控, 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
十 、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联合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限制携带物品名录。
十 一、医疗机构应当在显著位置张贴本通告。
十二、本通告自2022年9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9月25日
附件
安徽省医疗机构禁止、限制携带物品目录
一 、禁止携带物品
(一)枪支、弹药:制式枪支、非制式枪支、仿真枪;枪支配用子弹、手榴弹、手雷、炸弹等。
(二)管制器具:匕首、三棱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弩等管制器具。
(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烟花爆竹;氰化物、农药等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炭疽杆菌等传染病病原体;氢气、甲烷、液化石油气、 水煤气,汽油、煤油、柴油、乙醇、乙醚,红磷、黄磷,碳化钙(电石)、镁铝粉,高锰酸钾、氯酸钾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四)各类毒品: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的物品。
二 、限制携带物品
(一)菜刀、水果刀、美工刀、手术刀、雕刻刀、刨刀、铣刀等刀具。
(二)锤、斧、锥、铲、锹、镐等器具。
(三)矛、剑、戟、飞镖、弹弓、弓、箭、电击器等器具。
(四)伸缩棍、双节棍、棒球棍等棍棒。
(五)催泪瓦斯、胡椒辣椒喷剂、酸性喷雾剂、驱虫动物喷雾剂等物质。
(六)其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危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