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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医院人才引进与培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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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科技兴院、人才强院”战略目标,建立科学的人才引进与管理机制,加快学科建设与发展,提升医院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结合医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牢固树立科学人才观。坚持高端引领、整体开发的人才发展思路,完善人才评价体系,通过科学规划深化改革重点突破整体推进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科学规划,按需引进的原则。围绕医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以需求为导向,坚持人才引进与医院发展目标相一致。

(二)高端引领,加强培养的原则。强化高端人才的引领作用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同时建立完善科学的育人机制,实现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三)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优先引进优势特色与重点发展学科紧缺人才、弱势学科急需的人才,同时统筹考虑充实其他学科发展和新学科建设等急需的人才。

(四)积极引进,科学考核的原则。突出品德、能力和业绩评价导向,科学公正评价人才,让各类人才价值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

 

第二章   引进对象界定和条件

第四条  本办法中引进对象分为全职引进和非全职引进两种类型。全职引进人才纳入医院编制管理;非全职引进人才坚持“立足高端、以用为本”原则,主要对象是国内外知名专家,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具体方案和待遇经协商后确定。对于医院发展急需紧缺的特需岗位和特殊人才,引进标准视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五条  引进对象和条件为急需紧缺或需要储备的专业技术人才,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江淮名医(年龄一般不超过52周岁)。

(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

(三)医院学科发展需要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

(四) 医院学科发展需要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第三章   全职引进人才待遇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江淮名医给予一次性安家费40万元(仅限外地市常住人员,下同),并给予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费20万元,并给予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副高级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费15万元。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获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或江淮名医年薪不低于50万元;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年薪不低于35万元。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由医院考核合格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享受3.6万元/年的政府人才储备金。

 

第四章  人才引进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应聘人员填写《黄山市人民医院高层次人才引进申请表》,向人事科提出应聘申请,同时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科研业绩清单、学术论文检索证明、代表性论文复印件、主持的科研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相关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证明资料。

第十二条  人事科对应聘人员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组对应聘人员进行评议论证并面试,形成审核结论及建议,提交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医院、科室实际与拟引进人员就薪酬待遇、工作条件、职责任务和考核等事宜进行协商,拟定聘用协议,党委会研究批准后,医院与引进人员正式签订聘用协议或聘用合同。

 

第五章  人才聘用与考核

第十四条  引进人才应当服从医院、用人科室的管理和工作安排,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聘用协议规定的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聘用协议应当明确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等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要求,且不低于医院和科室相应等级岗位要求。

第十六条  全职引进人才应当在签订聘用协议同时,按照医院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规定,与医院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限为8年。不满期限依据比例,退还相应引进待遇。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按照规定参加医院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引进人才考核主要内容为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情况,并对其科学研究、学科建设、新业务开展等情况进行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人事科提出是否续聘或降低岗位职级聘用的意见,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低聘、解聘及调整待遇的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医院可以根据聘用协议解除聘用关系。

 

第六章  人才培养与激励

第十九条  医院鼓励本院职工通过在职学习取得更高学历(学位)。取得在职博士学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取得在职硕士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条   本院职工攻读在职学历(学位),须事先提出申请,人事科会同医务、护理、科教等部门根据相应专科现状提出审核意见,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在职攻读学历(学位),主要利用职工个人业余时间,需短期脱产的,须经所在科室及医院同意,脱产期间参照进修待遇给予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本院在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未申请市政府人才储备金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非全日制博士学位人员,经本人申请并通过医院考核合格,给予2万元/年的医院人才储备金奖励。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已申请市政府高层次人才储备金但考核不合格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再申请医院人才储备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享受医院人才培养与激励的医院人才,原则上不得辞职,否则将按相应比例退回医院相应奖励或人才储备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已经20218月28日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现予以实施,在此之前制定的有关人才引进及管理文件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根据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