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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护理学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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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护理学会章程

201467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1)       黄山市护理学会(是在省内地域开展活动的称号)

(2)       安徽省护理学会黄山分会(是在国内开展活动交往时的称号)

第二条  本会性质  黄山市护理学会是全市护理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公益性的非营利性组织,是依法登记成立并经黄山市科学技术协会接纳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护理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团结和动员广大护理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贯彻国家科学技术工作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为繁荣我市护理事业,促进护理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保障我市人民健康水平和振兴黄山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黄山市科学技术学会,登记管理机关黄山市民政局。挂靠单位黄山市卫生局、黄山市人民医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办事机构及办公住所为黄山市人民医院门诊楼五楼。号码:251713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省内、外及市内的护理学术交流,组织护理科技课题的研究和科学考察活动,加强同省内、外护理团体和护理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和交往;

  (二)编辑出版《黄山护理》;协同编辑出版《徽州医学》和其他护理学术资料;

  (三)大力推广护理科技知识,先进技术与科研成果,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卫生保健和护理知识;

  (四)开展对会员的临床规范化培训,继续护理学教育,举办各种培训班、辅导班、讲习班及进修班,努力提高会员的知识层次、学术水平,并积极发掘人才,向有关部门推荐;

  (五)发动会员对国家重要的护理政策和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开展社区护理咨询,培训社区护理人员;

(七)接受有关部门委托进行护理科技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著作和科普作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设个人会员(市级会员、省级会员、国家级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各类会员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会员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申请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

   1、凡经全国护士执业考试合格,已注册的护士,均可申请加入市级会员。

   2、凡中、高等医学院校护理专业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已取得护师以上职称(含护师)且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已注册者,可申请加入省级会员。具有中级职称以上者,并获得护士执业资格已注册者可申请加入全国会员。

 (二)荣誉会员

   在促进学科发展中有突出成绩,并对学会工作有较大贡献的历届理事,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卫生行政领导干部,经常务理事会推荐,讨论通过后为我会荣誉会员或永久荣誉会员,报市科协备案。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会员介绍或单位推荐,市级会员报市护理学会批准,经市科协审核,省级、国家级会员经市护理学会批准,报安徽省护理学会审核,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荣誉会员经常务理事会推荐,讨论通过,报市科协备案;

(四)由各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具有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一切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理事会成员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市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市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所属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原则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应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市护理学科中有较大影响的护理专家、学科带头人;

 (三)新推荐理事年龄不超过55周岁,连任理事不超过60周岁。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兼)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事长、秘书长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对曾任本会理事长或对本会有重大贡献的护理专家、护理学科带头人,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聘请担任本会名誉或荣誉职务,其人数不宜超过本届理事会的百分之十,原则上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市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秘书长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个人会员会费和黄山市医疗机构团体会员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费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收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管理独立核算、接受审计,会计、出纳(兼职)由理事会中选举产生各一名,并聘用一名专业会计人员当顾问。

  第三十六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市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全市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机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517日常务理事扩大会议讨论通过,并于201467日经第六次全市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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