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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人民医院特需门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健康需求,规范本院特需门诊服务行为,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通知》(皖医保发〔202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定义与原则】

本办法所称特需门诊,是指本院在独立物理区域内,为满足不同层次患者需求,由患者自愿选择,在服务设施、诊疗环境、服务时间、医护队伍及就医体验等方面提供更为优质便利的医疗服务。特需门诊服务必须遵循“保障基本、自愿选择、独立管理、规范收费”的原则,严禁挤占基本医疗服务资源。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准入

第三条 【独立物理区域】

特需门诊必须设立单独的诊区,并设置明显标识(心理治疗场所除外),不得与基本医疗服务区域混用。诊区环境应整洁、舒适、方便,设专用导诊咨询服务台,配备轮椅、推床、空调、沙发(椅)、饮用水、卫生间等辅助设施及满足诊疗需要的常规医疗仪器设备。

第四条 【医师资质要求】

出诊专家需具备卫生高级技术资格且已被聘为主任医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输出医院派驻本院的专家,职称要求可放宽至副主任医师。特需知名专家(如院士、长江学者、国医大师、江淮名医、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津贴临床专家等)按相关规定认定。

第三章 价格管理与公示

【市场调节与备案】

特需门诊诊察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可分档计价。医院以合理医疗服务成本为基础自主制定价格,经市医疗保障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价格公示制度】

在医保部门备案登记后,医院须在经营场所和官方网站醒目位置,面向社会公示拟开展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设施条件、价格水平及执行时间。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方可正式开展服务。价格备案后须保持相对稳定,调价周期不得少于一年,调整价格需重新备案。

第四章 服务规范与流程

【诊疗服务标准】

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患一对一诊察。服务时间原则上15分钟/诊次。由主诊医师亲自完成病情询问、体格检查、确定诊疗方案并书写门诊病历。各项检查和治疗均应予以优先安排。

【知情同意与自愿原则】

建立并落实知情同意制度。特需医疗服务由患者自愿选择,医院不得诱导或强制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暗示患者接受特需服务,不得擅自扩大特需医疗服务范围。

【规模控制】

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本院实行市场调节价项目(含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和费用所占比例,均不得超过本院上年度已开展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总数量和医疗服务收入(含检查化验)的10%。特需门诊服务时间不得超过医师门诊服务总时间的三分之一。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内部管理与投诉处理】

医院建立健全特需医疗服务相关管理制度、服务流程及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违规处理】

对患者投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不符、诱导强制消费、隐瞒市场调节价项目开展规模等情况,医院将配合各级医保、卫健部门开展价格和成本调查。视情节轻重,给予函询提醒、约谈、责令整改、责令重新备案直至停止特需医疗服务等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生效与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既往医院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国家或安徽省出台有关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医院医务科、物价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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